合同法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向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合同成立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的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合同的履行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时,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时,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时,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招投标法
招标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给予歧视待遇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评标
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中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任务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都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分包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政府采购当事人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资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程序
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询价: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客体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客体是指受保护的作品
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称为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主体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主体是指著作权关系人,通常包括著作权人和受让者两种。
著作权
著作权对作品享有以下五种权利:
1.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表面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转让权。
著作权保护期限
1.著作权属于公民。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没有任何限制,永远受法律保护;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死亡后,著作权依照继承法进行转移。
2.著作权属于单位。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布的,不予保护。但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